2 竖井、斜井、平硐、斜坡道等井口的标高,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;
3 每个矿井应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,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30m;大型矿井,矿床地质条件复杂,且走向长度一翼超过 1000m时,应在矿体端部增设安全出口;
4 进风井宜位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, 进入矿井的空气, 不应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; 回风井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, 排出的污风不应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; 放射性矿山出风井与入风井的间距应大于300m;
5 井口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,应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、风景区、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, 且不应受地面滚石、 滑坡、 山洪暴发和雪崩的危害, 井口工业场地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;
6 井口工业场地布置应合理紧湊、 节约用地、 不占或少占农田和耕地, 对有可能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;
7 位于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矿山,主要井筒的地表出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、构筑物,应进行抗震设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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